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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香港终审首例变性者婚姻权诉讼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admin    时间: 2013-4-18 23:01
标题: 香港终审首例变性者婚姻权诉讼
四川同志网4月18日整理终审法院审理香港首例变性人争取合法婚权案,一名由男变女的变性人不满婚姻登记处指她出生时性别为男性,不许以变性的身份与男友在港注册结婚,她早前就当局的决定提司法覆核被判败诉,上诉又遭驳回,她昨在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。她的代表律师指,上诉人变性后获发新身份证及护照,并准她使用女性公众设施,可见法律上已接纳她的女性身份,为何单就《婚姻条例》要有所分别,代表政府的律师则反驳称,婚姻必须是以每个人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作准。   上诉人昨未有到法庭,答辩人为婚姻登记官。代表上诉人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指,上诉庭在判词指,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,并包括行房及生儿育女的功能,但若以此而否决该名变性人婚姻权利并不恰当,因变性人也同样有生Z器,并能与异性行房。
  彭又指上诉人变性后获发新身份证,法例上已承认她是女人,为何在《婚姻条例》上有区别。再者,她若变性后不能与男性结婚,但她又不能以男性身份与女性结婚,这岂不是剥夺她的结婚权利。
  终院法官却指,生儿育女确是婚姻的一部分,且若变性人的身份被确认,可能会衍生其他问题,例如一名男子在结婚后变性,他原有婚姻是否有效等。彭指本案只集中变性人是否有权以变性后的身份结婚,其他变性身份产生的问题并非本案的重点,他强调,本案并非要求同性婚姻,只是认为法例应承认该名上诉人的女性身份,并给予她应有的权利。
  代表答辩人的英国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-Frisk回应,香港法例不容许同性婚姻,而婚姻的议题与其他事情不同,须以一个人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计算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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